罪人自首后举报同伙,怕同伙知道是谁自首,报复他,法院能否假定举报人的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1:33:30

首先,这不是举报行为,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的个人。而不是指参与犯罪人对其他犯罪人的揭发。从刑法的角度犯罪人供述和揭发其他犯罪人的行为应该称为自首、立功。因此,不能适用对举报人的司法保护。

其次,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不存在所谓假判的情况。判决书具有既判力和严肃性,不存在所谓假判不执行的情况。

最后,在判决书中必然会注明引用刑法中关于自首或立功的条文,而判决书必须送达所有被告人,因此,只要存在自首或立功行为,必然会在判决书中显示,而使所有被告人知情。

显然这个回答会让楼主失望,但是,没有办法这就是法律现实。

附:相关法律常识

一,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成立的条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a.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自动投案必须在犯罪发生到犯罪人被司法机关抓获以前。包括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时的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时的投案自首;犯罪事实与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时的自动投案。把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放宽到犯罪事实及犯罪人均已被发觉时,是一种刑事政策的选择,有利于鼓励犯罪人向国家司法机关低头,合理地扩大自首的范围,充分发挥自首制度的作用。b.犯罪人投案的场所,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惯例,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可以自动投案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而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或一般的违法行为的事实。b.犯罪人自动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是指其所犯的主要犯罪的事实,而非其所犯罪行的全部细节。c.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其自己所犯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别人的犯罪事实,则属于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而不是自首。d.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如实的,如有任何编造,则不能视为如实供述,但因记忆错误而作了错误陈述的不视为不如实供述。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后,自首就成立了。另外,刑法第67条规定了一项特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