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所犯的是什么罪,罪名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6:44:13
被告人李某,女,31岁,某市小学教师。被告人李某于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带领小学生外出看电影,走在最后面的张某(8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呼救。有一路人王某(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边观看,并同时在附近找到一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90公分深,但李某与王某仍不愿跳入粪池内救张某,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一农民闻声赶来,跳入粪池救出张某,但张某已停止呼吸。问,李某所犯的是什么罪,罪名是什么

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间接)。理由是:李某职务上有义务保证小学生的安全,在小学生掉入粪坑时,有积极救助的义务,在测量得知粪坑并不会对自己造成危险,在已经预知可能造成学生死亡的条件下继续放任小学生死亡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为间接故意。
路人王某无救助义务,不构成犯罪。

个人觉得李某无罪。

当时只有一名教师李某带队,不可能每时每刻照顾到每一个学生。张某失足落入粪池,是意外事件,与李某无关。况且教师职务并不要求救护学生,因此李某的不作为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

此后经测试,发现粪池深度为90公分,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强迫李某救助学生的理由。

可以从道德上谴责李某见死不救,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控告李某要求他赔偿损失,但是不能宣判李某罪行。

关键在于李某是否负有救助学生的法定或职责义务。
作为人民教师在带领小学生外出的情况下,是负有救助的职责义务以及代替监护人救护小孩的法定义务。
在预知小孩可能因此身亡的情况下,并且在清楚粪水池深地情况下,对于事件的发展持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本人的呼救行为仅能表示她对该事件的态度是反对,但由于不满足过失犯罪的主观要求,不能认定为过失。

李某因先行行为而承担作为(救助)义务,因此李某因其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间接)。这是不作为的杀人。李某负有照看小孩的责任。

法律没罪。道德上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