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两口的房屋财产的继承权纠纷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21:25:02
老两口有六个儿女,老头19年已病故,留下单位分的一套房子。1993年随房屋制度改革老伴已经将此房子变更为产权,并将此名子该为自己的名下。2003年老伴的二儿子为首其中的四个子女以赡养老人至终为保证诱使老人去公证处办理了房屋遗产公证,继承房屋所有权,此事并未让其他两个子女知情,
请问各位法律高手指点,1.老人的公证有没有可能否起诉撤销无效。 2.老太做的遗产继承能否包括已故老头的部分。(因为房屋产权办理了老太的名字)
谢谢各位法律高手指点
老头已经病故多年,且在房屋改革时老伴已经将房产证改为自己名下,请问老头的那一半继承权,子女还能享受吗?谢谢各位专家给与指导,案例分析

老头死时房屋为单位的房屋,因此没有遗产。房改时是老太购买的优惠房,产权属老太的,她有完全的处分权利。其他人没有权利干涉。
除非原有的公正无效。

只要老人自己愿意撤销可以撤销,但由于前面的遗嘱办了公正,所以后面要撤销前面的公证遗嘱也只能用公正的方式来撤销。
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三言两语说不清你还是问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