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但协议期未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1:43:16
工作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为3年,到2009年7月20号终止,工作半年后因需出国培训,签订了另一份协议,大意是需要在公司干满3年,如果提前走需支付赔偿金。(即协议的终止期是在2010年2月左右 )

马上合同期就要到了,如果不续签合同,那么09年7月21号到10年2月这段时间属于什么情况?离职的话需要赔偿单位损失吗?

帮朋友问的,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不清楚,如果有需要可以让他找出来。

1、09年7月21日至10年2月这须时间属于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时,劳动合同延长至服务期结束。
2、如果离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期条款,如果在服务期届满前离职,需要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