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聘工劳动争议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3:43:53
我公司有一名已工作了24年的外聘职工,由于是老外聘工以前没签过劳动合同!现在已年龄60岁了,身体也不是很好!目前,公司决定辞退他,想咨询下有关专业人士,是否应该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又如何确定?
公司也没有为其购买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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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应届大学生就业,民工进城数量日趋增多,劳动争议的数量也随之加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劳动争议已经是数量最多的争议.
劳动...

1、您说的不是很明白,根据她的情况应该是36岁就在公司工作,那么女性一般在50岁退休。那么在2008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时,她应该已达到退休年龄。
2、现在公司与她事实上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没有补偿。
3、您公司这种情况,可以与她协商解决。法律是规定是没有补偿的。但上海市对于这种情况有个发文,是有补偿的

劳动者虽然已到退休的年龄,但并不代表劳动合同的终止,所以公司辞退他应给补偿。没签劳动合同的从2008年之后应是双倍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他户口的性质,可能还要补交保险等。
如果贵公司在北京,可来所咨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