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题关于侵犯财产的急急急,求详细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2:59:20
案例15.被告人赵某在A市火车站站台上见一刚下车的旅客王某(女)带着一个小孩,旁边放着5件行李,便上前询问其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二人商定,由赵某将王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王付给赵人民币20元作为报酬。赵扛着4件行李刚出站口,王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看到王忙于出示车票,赵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王的行李的企图,趁王不注意,将行李扛走。行李内装有人民币6000元、价值5000元的真皮提包一个及其他物品。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赃款和赃物,并发还给失主王某。
问: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盗窃罪。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特征,数额也达到了犯罪既遂的标准。
比较容易混淆的是侵占罪,根据刑法270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本案中,赵某之前合法占有了财物,而后生犯意,非法占有该物,数额较大,似乎符合侵占的构成要件。但是,仔细对比会发现,本案没有拒不退还的情形。这是法定的构成要件,不可缺少。

答案: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
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以为采取不会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
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本案中,赵某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了尚在王某
控制范围之内的财物,所以应成立盗窃罪。王某与赵某双方口头协商由赵某提供
有偿服务,目的是让赵某把行李完好无损地扛出车站,而不是代为保管,尽管赵
某对行李也有保管义务,但这包含在劳务合同之中。赵某扛着行李在前面走,王
某紧随其后,赵某的一举一动都在王某的视线之内,也就是说行李仍然处于王某
的实际控制之下,只是由于王某出示车票,短时间内没有注意到赵某的行踪。如
果说行李不在赵某的实际控制之下,那么王某不用跟随监督,赵某则可径直扛着
行李出站,在指定地点等候交货收钱,用不着悄悄走人。而且,王某也不可能把
装有贵重物品的行李交给一个与他素不相识的人来保管。因此,赵某的行为不构
成侵占罪。所以,本案的性质只能是赵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旅客财物的故意,客
观上是趁旅客不备之机,秘密窃取旅客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
的特征,应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处罚。

肯定是盗窃罪

这道题的疑虑在于是侵占还是盗窃。
由于赵为王扛行李,并不是说王真正把行李交付给赵保管(一般找人搬东西,主人都得在边上跟着,对吧),所以赵不是侵占而是盗窃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