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劳动法第2条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6:45:42
旧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是不是98年以前在事业单位没有签合同的劳动者,旧劳动法就管不着了吗?是不是这个意思?有没有这方面的解释啊?
今天去劳动局,我提出要求补养老保险,那个人民公仆指着第2 条说:你的单位是事业单位,你08年前的没有合同,不该旧劳动法管。这个说法对吗?

他怎么理解的,法例中不就明明有注明事业组织也依照<<劳动法>>执行的,没有签合同是单位违法,但也形成事实劳动.

你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他这个说法不对 如果按照他的理解 有违背当初劳动法的初衷 违背法理。
但是你应当考虑 时效的问题

你的case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