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在公司注册地提请还是在劳动发生地提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0:52:17
公司办公地:北京市朝阳区
请问提请劳动仲裁,在哪个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谢谢!
补充一个问题,公司差我7个月的社保未上(也就是我进入公司7个月后,才给我上的社保),我现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迟交的社保补回后(如果顺利的话),这个对公司有没有什么惩罚性措施?还是给我补交了就完事?
谢谢!两个问题答对的同志给予加分!!
1,劳动仲裁可以向公司注册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申请。
2,同时向公司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你好:
一、两个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仲裁管辖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是,你如果在工作地申请仲裁,除了提交单位工伤登记信息,需提交你实际在该地工作的证明。
二、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十七条:“…;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3号令)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