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设计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6:46:30
我公司是一间小型公司,每月安排员工休息两天,这两天应否计发工资呢?
有部分员工休息了,有部分员工没有休息,如何在工资上体现两者之间的区别?
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应该针对绩效进行评测,因为休息的人不一定比没有休息的业绩少,这一点很重要,虽然说工作性质可能不同,但是成绩和付出的劳动应该算在考核中的,这样对公司,对那些平时多付出的人也算是公平的,同样,那些平时业绩就少得人,加班即使得到了更多的业绩,也只能算是补充到了平时的业绩之中。

对于发钱来说,这样既可以避免了平时散漫用加班来索要薪水,也可以让更多优秀员工脱颖而出。

但统计一定要避免人治,要向公司不垮,还是坚守制度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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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劳动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