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关于借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6 04:49:01
90年代,农村的信贷员取消资格
在做信贷员其间,私人在没有经过信用社的情况下
私自做了借贷处理,遇到的问题是:
存款方每天都在催款,天天在家里要钱;而贷出去的款子根本就收不回来...
请问: 这种情况触犯哪些法律? 如何处理?
存款方要到法院起诉,应如何应对
涉案金额有4万元
当时的操作员已过逝,请问配偶或子女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吗?
如果现在借款方要起诉,法律责任该由谁负责呢?

贷出去的款子这一生可能都要不回来了,人去楼空

各位:很抱歉!
我漏了一下最重要的问题....各农村的信用社在90年代中期的时候,因乡镇合并及其它原因; 原镇信用社倒闭,此操作员处理的4万元钱;就是在倒闭后浮现出水面的...
现在信用社没了,操作员已逝....所以,这笔钱的处理,就不知该如何办?

我认为应该起诉信用社,因为按照我国表见代理的规定,信贷员在从事活动中,他代表的是信用社在吸纳存款,这是一种职务行为,到期还款肯定是由信用社还款。信用社虽然没有给存款人出具存单章,但表面上信贷员足以使人们相信他就是信用社职员,他有这个职责和权利。这不能成为信用社对抗存款人的理由,存款人不可能在每次存款时都去查明信贷员的身份。
除非存款人知道他已经没有信贷员资格还把存款放在他那里代办, 这种情况下,不应由信用社负还款责任。这种情况在许多地方都存在,但是后来慢慢规范了。一般情况下,信用社在还款后可以向当时的信贷员追偿,如果信贷员已故,他的财产的继承人有还款的义务,以其继承财产限额为限。

涉嫌诈骗 要积极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是允许的,但是借用信用社的名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就违反国家金融秩序,涉嫌触犯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信贷员借贷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信用社负法律责任,信用社须负责处理借贷关系,信用社可追究信贷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