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十·一如何休婚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3 15:56:59
我是2009年9月26日的婚期,已领证,我们单位管理制度上规定婚假是15天,可是赶上马上就十·一8天假,如果我21号开始休婚假的话,遇到十一8天可以顺延吗?21-30号10天+十一8天+9-13号5天,可以这样修吗,还是遇到十一算我倒霉不能顺延?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上面的话,公休假法定假都是算在内的,所以就不能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