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贸中发盘的一个问题 高分悬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2:14:50
上海外贸公司欲向美国公司出口服装一批,于当年6月10日向该公司发盘,限6月30日复到有效。6月20日上海外贸公司接到总公司的通知,该服装价格即日起提高20%,于是告知美国公司6月10日的发盘无效。6月22日美国公司经研究来电表示:我方无条件接受6月10日发盘的条件。请分析,上海外贸公司6月10日的发盘仍有效吗?

这属于合同法里面的要约的效力问题。依楼主的意思该发盘行为符合要约的条件。
要约的效力由要约人确定,6月10日发盘的效力为自美国公司收到该发盘时间时起到6月30日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条:要约的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以及第19条:有下列情形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依正常情况,显然6月20日的撤销要约的通知在6月10日的要约到达美国公司之后且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故该撤销行为无效,6月10日的发盘仍然有效。另,因为美国公司没有对要约的内容做实质性改变,而是无条件接受,所以美国公司在6月22日接受要约的行为有效。
综上所述,如果美国公司要求上海外贸公司履行6月10日的发盘,而上海外贸公司不履行则视为违约

因该是有效的。

如果美国公司已还盘 有效。

有点抽象

不知道你是拿这个案例来讨论还是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如果是拿来讨论,我觉得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这个问题太落后了. 如果是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那你应该是刚毕业的学生,你多询盘的认识还是停留在大学课本里,是相当的落后了.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这样的询盘是否有效都没有多大意义,只有收到了对方的定金才是最真实的.

有效。
我国要约是采取到达生效原则。
也即要约到达受盘人时开始生效。
要约撤回是要双方同意的。
美国公司已经表示无条件接受发盘。
则此发盘无法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