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韩怎么办领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9:30:43

跨国收养
除了1991年的《收养法》和引自2006年1月1日在中国生效的《海牙公约》中的一些条款外(收养要通过指定机构,任何人不得从与跨国收养有关的活动中获取不适当的金钱或其他收益,收养国与原住国之间的责任分配,承认儿童与其亲生父亲或母亲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跨国收养牵涉到中国好几个重要的法律法规。

首先是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儿童的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在当地收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材料后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有别于对于中国公民规定的30日内进行审查)和所需支付的收养费用。该《办法》还规定了在中国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3]。

跨国收养一旦成立,就在中国孩子和外国收养家庭之间建立起亲子关系,并导致孩子和原来家庭亲子关系的终止。和1991年《收养法》规定的国内收养不同,国际收养关系是不能解除的。另外,被收养的孩子也不再拥有中国国籍。

随后,2007年5月1日的新规定提高了对想收养中国孩子的外国人的要求。

从此以后,单身的外国人不再能够收养中国孩子。而且,收养者夫妇必须结婚两年以上,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且不满50周岁,接受过高等教育或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有稳定的职业,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要达到1万美元,家庭资产要达到8万美元,身体、心理健康(不得有艾滋病,心理缺陷和传染病),没有严重犯罪纪录,家庭中不得有超过5个18岁以下的孩子(最小的孩子至少要有1岁),不得有吸毒、嗜酒、性侵扰或者家庭暴力的前科 [4] 。这些措施一方面是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国际收养申请,另一方面,通过对未来收养家庭严格的筛选,能够更好的保证收养成功。中国现在正在飞速发展,被抛弃的孩子和孤儿的减少以及中国公民收养要求的增加,这两者共同导致了中国对跨国收养态度的转变,要知道,跨国收养的基本原则在于它的辅助性:一个孩子只有在出生国找不到养父母时才能被外国人收养。

最后,中国还取消了唯一性条款(2008年2月) [5],该条款原来一直适用于希望收养中国孩子的外国家庭。从今以后,外国家庭可以同时在中国和其他国家进行收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