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关于协定管辖的问题 到底选哪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7:17:12
A.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确,如达不成补充协议,应由A区或C区法院管辖
B.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不明,如达不成补充协议,应由A区法院管辖
C.本案应由C区法院管辖,因为C区为合同履行地
D.本案应由C区法院管辖,因为协议管辖的约定有效
先谢谢大家!如果按照履行地的考虑则应选B,但根据协定管辖的问题那么D更有说服力。晕了!!!有想法的朋友可以+45212807QQ 大家可以一起讨论
好像每个答案都有问题,不过最佳答案肯定是B了。
不过理由并不是协议管辖不明确,而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所以没有实际履行地(即交货地点),那么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就是A区法院。
我想不应当选C,因为C只是约定履行地,而不是实际履行地,在买卖合同中,应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加工合同反之)。
建议问下权威人士。
不应该选D的,没有实际履行地!在买卖合同中,应以实际履行地为准,约定履行地是没有价值的。而C区正是个约定履行地。
选B,合同未实际履行且事后达不成协议,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你好 无解
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你在准备司法考试吗?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祝好运
B.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不明,如达不成补充协议,应由A区法院管辖
理由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法发〔一九九六〕二十八号),其对买卖合同履行地作了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