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解释一下新保险法第58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6:59:02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其中“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提前的十五日是从哪天开始不太理解。

是在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合同没另约定,保险人可以提前十五日提出解除合同。也就是在赔偿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保险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通知投保人,但最快解除也要提出解除合同的十五日后生效解除!即合同解除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从保险公司通知你解除本合同后,第十六日零时起本合同才真正的解除。这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依然承担保险责任。

就是说:投保人的话是随时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要解除合同的话,就要从保险人完成全部赔付的那一天开始算起,30日内完成解除的程序才可以,愈期无效,所以这个十五天就是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往前推的

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十五日

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就是说把前面的部分保险责任履行以后起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