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协议中放弃诉讼权利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4:42:26
我在单位工作未满一年,刚入职时签订有完备的劳动合同。
入职后,公司经营情况不好,领导提出了发80%的工资,其余20%年底补齐。但是从今天3月份起,公司申请了缓交公积金和社保。
我们在单位劳动负荷很不饱满,没有项目做。
最近,我在其他单位找到了合适职位,向单位提出离职。领导提出,我可以先办理离职手续,欠的社保在年底补齐。我还是比较信任公司的领导,但是在离职协议中有一条,我觉得有损我的权利。
“离职者本人在离职后放弃对****公司及其接任者、附属机构、员工、主管及董事就索赔、债务和其他已知或者应知的事件提起诉讼,并特此声明;”
请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条款是否有效?
如果我签了离职协议,公司最后不给我补公积金和保险,我是否有相关的救济手段?

离职协议中约定放弃诉讼权利是否有效,可能存在意见分歧。这是因为:对于诉讼权利是否可放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实务中,对于诉讼权利到底属于公法权利还是属于私法权利,存在不同见解。认为诉讼权利属于公法权利者,通常认为该权利不可通过当事人私下约定予以抛弃。认为诉讼权利属于私法权利者,往往认为当事人可自主放弃该权利。
用人单位如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你可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寻求救济并维权。
【解答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样的约定无效。因为当事人虽然依法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