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和单位不一致 无法要回货款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1 17:35:37
A公司的业务员 和B公司 签订了5000元的采购合同。
B公司 送货时 A公司提出不要增值税发票 , 要普通发票。因B公司没有普通发票,于是A公司支付了4000元的支票,户头为A公司。约定等送来发票后再支付 剩下的1000元。

后来 B公司找C公司开具了5000元的发票,送到A公司, A公司表示合同是和B公司
签订的, 发票也必须是B公司开具。所以剩下的1000元的支票 不能开给C公司,也不能开给B公司,因为发票和 当初签合同的单位不

一致。

现在A公司的业务员也确实不想拖欠 , 但是A公司的制度就是支票的户头要和签订合同的公司一致。

请问 B公司如何才能要回这1000元? (。4000的支票已经取现,不可能退回了。 B公司去申请普通发票是不可能 也来不及 。找A公司领导? 改制度也不现实 )

事实上,A公司的做法并没有错,错在B公司。
  先说A公司:
  一.提出不要增值税发票,要普通发票估计是有原因:
  1.可能A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不是一般纳税人,税务规定是不能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要增值税普通发票
  2.是一般纳税人,但所购货物可能用于职工福利、招待费用等不能抵扣项目,那么也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按照税法,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且实际发生业务往来,应该是B公司提供发票,A公司支付货款。即发票名称销售方应该是B,A支付货款对象也自然应该是B,与C完全不搭什么界。
  三:在账务处理上,如果接受了C发票并付C1000元,那么账面上就会出现2个公司余额,即B公司有预付账款借方余额4000,C公司应付账款贷方余额4000元,这算什么?不要说税法不符合,对财务规范的企业来说也是莫名其妙的2笔糊涂账了---自己心里明白、税务说不清楚,A公司何苦这么做?

  所以,B公司不能提供发票的话,A公司不付1000余款并不是故意赖账行为,只是对B公司的一种制约而已,如果发票到,相信A公司没理由不付。如果到那时不付再诉讼的话,A公司才将会输。

  再说B公司:
  能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可能没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就算没有发票,你也可以去税务局开,资料齐全的话,当天就能开到。

  可以去协商,但得A同意才行,如果A公司坚持要你发票的话,你还得去开合理的发票,否则这1000是拿不回的。

  至于C公司,也就无需多说了,有点税法知识的人都知道,虚开发票那是违法行为。

呵呵,【 A公司提出不要增值税发票 , 要普通发票】并以没有普通发票为由而不支付余款,是毫无道理的, B公司完全可以拒绝的。

因为,一个公司拥有什么样的发票u是一公司说了算的,必须以税务说了算,在说了 B 公司给 A 公司增值税发票,对 A 公司来说,完全可以与收到普通发票一样的账务处理的,并不是说一定要按照增值税抵扣处理的。所以以此来不付款是毫无道理的。

当然,A 公司也是可以到税务局要求零时开列一张普通发票的。

B 公司找C公司开具了5000元的发票,送到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