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六级可享有什么权益,单位拖延时间不补偿怎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11:52:58
1、工伤者在广东省河源市某县,其在所就职单位已工作三十多年,中间曾被多次评为优秀员工,忙时经常加班至深夜甚至凌晨,有时连续数日如此(此次工伤即是在此种情况发生),工作场所无安全防护设备,环境恶劣,灰尘满天飞。
2、工伤情况:右手中指与无名指中节断开,两指筋被拨出,住院两月,现已出院,但未完全康复,受伤部位还不能碰水,有时会突然剧痛(医生说这是后遗症,时痛会有发生,可能半年一年甚至两三年才能完全康复),右手部分功能丧失。已到县劳动局指定市签定机构签定伤残级别为六级。
3、工伤者是今年1月份受的伤,3月份签定为伤残六级,签定机构开具了伤残证,工伤者所就职单位看到此伤残证后,竟然如此处理:以每日15元打杂工工资发放停工留薪工资,还不包括星期六日,其它相关补偿拖延至今未付。
4、工伤者自3月份伤残证下来后,一直与其单位、县劳动局协商解决工伤工资、补偿问题,但不知何故,其单位每次都找借口推拖,说要问问劳动局,问问上级主管,等批文什么的,折腾了3个月后,其单位最终还是维持原判,还是按打杂工每日15元不包括星期六日发放,且相关补偿一拖再拖至今未付。工伤者于七月中旬再投诉予县劳动局,请求劳动局尽快调解,但劳动局的人还是那样爱理不理,态度冷漠,还说其单位做法正确,天。。。。。。到现在8月份了,劳动局至今未给个说法,还在“商讨之中”,其单位除了已支付工伤者医疗期间的住院费医疗费外,至今未付任何补偿。
5、痛呼,工伤权益何在?劳动局职责何在?现有问题如下:
一:工伤六级到底该享有哪些权益?工伤工资到底该怎么算?
二:此位工伤者该依据哪里的法律条文,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工伤者所在地是依据市法规呢还是省法规还是县法规?
三:现在该不该申诉劳动仲裁委员会,告其单位不合理做法,以将这拖了大半年之久的问题解决???
四:还有哪个部门能管管这个县劳动局,让其认真负责公平受理这种问题???再者能跳过这个劳动局直接申诉吗???
五:有何条文限制单位这样拖延时间不予办理补偿及正确算工伤工资就怎么样怎么样的???

恳请诸位大侠能为我这位工伤朋友指点迷津,本人在此不甚言谢!!!
1、工伤补偿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与“劳动法”呢,还是当地法规

企业发生伤害事故后,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不申报的,本人可在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材料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政策规定的事故其他证明材料;

  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并提供以下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专科医疗诊断证明、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存在供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兑现,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协商不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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