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这种做这样符合劳动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06:28:47
我是一所学校的合同老师,合同一年一年地签,如今工作我在该校已工作12年,去年又续签了6年,今年学校工资改革,对于特殊人员有特殊津贴。我在该校连续工作这么长时间,却不列入特殊人员,找老板论理,老板却生气说要炒我。老板这种做这样符合劳动法吗?我能索取赔偿吗?如能,能获赔多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至于说你想要索赔,要看你是否还想再该单位继续工作,如果还想继续在该单位工作,那么是否享有特殊津贴可能就属于单位行政自主管理的事项。如果老板因此炒你你可以要求一个月的代通金和一定的经济补偿金(12*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