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法院判决我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5:48:27
原被告双方是一所高校的职工,原告是退休教授,被告是在职干部。
2003年原告住新楼房,所以把誊出的旧房卖给被告,被告也承诺购买此套房屋。后来原告因事外出,由于原告与被告的买卖意思表示真实,在此期间校方管理房屋买卖的负责人填写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且自己代写了原被告两人的签名,又至被告处加盖了被告本人的章子。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却又画蛇添足地在双方签名处按了手印。当时原告购买学校新房的房款还欠着35000元,这位负责人就向已外出的原告打电话催交房款,原告在外地电话通知负责人以及被告:原告欠学校的余款由被告代交,作为首付定金。被告在房管局办理过户所需的《土地使用权证》由校方提供,原告旧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身份证由原告电话其养女交给被告。同一天,被告帮助原告在房管局办理了其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款已由被告补齐),以及被告购买原告旧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负责人写的那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已写明剩余款于2004年6月前补齐);两份过户契税合计3800元也由被告交纳。
原告延迟了约定日期,直到2004年10月回到本地。此时被告找原告交付剩余房款,原告听说房屋正在涨价,便向被告索要高价。在此期间被告已将自己的原有住房卖给学校的其他同志,被告认为:合同订立的当时两套房屋的价值相当,所以就按照学校统一定价卖的。涨价是后来的事情,不应由被告来承担。原告当即毁约。后来学校又多次向双方做协调工作,原告不依不挠地主张新房价。事情就此拖沓直至2005年7月,被告亦无法完成和原告的交易,被告的住房虽然已经卖出,却也无法给交付给买方,因为那样将陷入无处可居的两难境地。被告无奈便接受了原告无理提出的价格,在负责人的代表下找到原告交钱。原告的想法很奇怪,拒绝写收据并且极端怀疑被告使用假钱,此时负责人提出办法,可以到银行把款存成一个帐号交给原告即可。被告照办之后,原告却又讹诈被告一万元现金交给其子女,并且依然拒绝写收据。被告肯定不答应,随后此事不甚了了。2005年9月某天,被告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就在校领导的批准下将所属房屋的锁子撬开,有校保卫处做录象证明其中财物(原告已经搬至新楼,房屋几无所剩物品)。被告入住的当晚,原告偕同老伴及其子女趁被告不在家,前来滋事。将被告搬入的家当悉数从窗中扔出,吵闹打骂被告的家人。

首先,你的叙述中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上,从始至终未看到原告同意该合同的签名或手印等,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校方负责人是无权代理,没有得到原告的追认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而被告方都没有拿出合理的证据证明原告授权或同意了校方负责人的代理,加上后来负责人的改口(明显是为了怕自己担责任),这种官司打到最高院都不会赢。
法律是讲究证据的,不知道你们是否请了律师,你们的律师应该知道什么证据是关键的东西,如果该买卖合同成立,那么你们后面怎么打都有理,买卖合同不成立,后面的一切就不用谈了。把最关键的证人(校方负责人)搞丢了,那真的很难办。具体情况不得而知,但如果还想打这场官司就搜集好证据,主要是能够证明该买卖合同有效的证人,最主要的是校方负责人(最有力证人,他是否打过电话通知,原告是否同意),去找个好点的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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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关键是被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原告曾授权校方工作人员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从你叙述的情况看,被告并无相应证据让法院采信其主张,所以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