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安是免费的,而法院要钱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9:21:16
前阵子有个民工过来要我们帮他要工钱,本来这事不是我们管的。我们还是了解了情况,也和包工头联系,最后未果,告诉他这事可找劳动部门,或者可上法院,可人家说:“我找你们公安不用花钱,上法院可是要花钱的。”我差点就倒了,最后向他说了上法院也可法律援助。

收取诉讼费最主要是避免少数人无理缠诉,增加司法机关工作负担。但为了达到这钟目的,而收取诉讼费用,利与弊到底何者更多呢?不得不引人深思。
从法理的角度,诉讼费用是否应当收取,首先应弄清楚诉讼费用的性质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界尚未达成完全的共识。其中存在很多种说法,有税金说,报酬说,补偿说,制裁说等等,还有学者完全否定诉讼费用,如贺卫方教授认为:“作为政府机构的法院为纳税人处理纠纷乃分内之事,…….再向当事人收取所谓诉讼费,岂非重复收费?”我觉得,我国学者之所以在此问题上争论不休,是因为他们没有把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分开来考虑。大家都知道,诉讼费用由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组成,于是这样一分开分析,就会把问题趋向简单化。首先我们来看案件受理费,借鉴外国立法和学理,我觉得案件受理费就是国外所说的裁判费,即当事人交纳受理费是对司法人员裁判活动的一种报酬,然而,这很明显是违背司法无偿性原则的,而且,即使真是一种报酬,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来看,一些非财产性案件的受理费是很低的,通常是几十元,如此说来,这种报酬是不是太少了?当然我这不是鼓吹把受理费提高,而是来反证从我国立法的本意来看受理费不是对司法人员的报酬。也许有学者会拿补偿说来反驳我的观点,即认为“对私人纠纷的解决虽为国家职能,对社会有利,但同时亦直接有利于当事人,法院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并非转嫁政府负担给当事人,而是确需补偿。”这种观点以对诉讼当事人有利为前提来确定这种补偿的正当性,这很明显是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因为我国是败诉者承担诉讼费用,难道能说诉讼对败诉者有利不成?况且,我发现,这种观点的前提是诉讼对当事人有利,那么,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诉讼当事人,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对当事人有利了,那么就不需要补偿司法人员了,是不是司法人员就不应当领工资了?很显然这种补偿说只是拘泥于个案中,把司法人员看作是一些临时工,处理一个案子即得一点补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享受司法服务花的是所有纳税人的钱,这样对其他纳税人来说不公平,故而交纳案件受理费是对享受国家司法资源的一种补偿。我觉得这有一种以偏概全的味道,正如大家都买保险,都交了保险费,但其中只有某些人出事得到了保险赔偿金,这些赔偿金不也是全体投保人出的资吗?那为何受益人不另外补偿一些钱给保险公司?总之,对于案件受理费收取,我完全找不出有任何法理依据。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