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6:45:40
我与丈夫结婚十多年,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关于我们的财产问题,我觉得应该是我和丈夫还有孩子三人分割,可丈夫主张我三个与其父母及弟弟分割,原因是我们全家人的户口本至今仍在一本上,照他的意思说就是还没有分家,实际我们一结婚就是各过各的,如果分割财产要留出他爹娘弟弟的份,他还被着我把刚刚买的新房与车子写上了他爹的名字,我家的财产不算少,可都是我丈夫一人挣的,我常年在家操持家务,带孩子,没有收入.我没有受过太高等的教育,也不懂法律,我想请教下好心人们,如果丈夫与我调解不成去打官司,他的主张合理吗?如果要打官司,我该搜集那些相关的信息?做那些相应的准备?万分感谢!!!!!

全部财产应由你和你丈夫分,你们夫妻二人可以随意处分你们的财产,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在你们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把家庭财产分成三份,夫妻双方各一份和孩子一份,对于此国家是无权干涉的。其实那一份可以看成是你们夫妻双方赠与给孩子的。关于孩子是否有权利分割家庭财产,他是没有这个法定的权利的,关键还是看夫妻双方的协商。但是你丈夫主张其父母和弟弟是分割财产是不合理的。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