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业律师,车祸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2:53:47
本人跪求专业律师帮忙,
本人和我女朋友及我小妹(3人)于9月17日搭乘一辆出租摩托车再运送途中出车祸,本人右脚内髁骨骨折。摩托车司机脚也骨折。交警判下摩托车主要责任,小车次要责任。但在本人住院治疗期间,主责任方未为本人付出一分钱的医疗费用,交警也有做工作,但主责任方总以没钱做借口。小车拿了8000做手术,其他全是我自己垫出来的。现在本人已经出院,在家疗养但本人在院期间有很多开支都是没有发票。我该怎么索取没有发票的费用?以及伙食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本人应该按怎样的标准去索赔。本人在福建石狮,如果摩托车不肯出钱怎么办?谢谢

以下是关于各项赔偿的计算标准。另外,还是尽量取得住院期间的发票或其他证明,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出钱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