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将b的物品卖给c,a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作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20:42:46
1、a占有b的东西如果是基于b的意思,而c不知道是b的东西情况下,已经卖了(要求把东西给了c),这个时候c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a对b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没有转移所有权或者仅仅许诺卖,则b可以拿回自己的东西,由a向c承担违约责任。
2、a占有b的东西如果不是基于b的意思,a与c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b追认,合同有效;如果b不追认,则合同无效。
ps:已经卖了,就是已经把东西给人家了,或者说东西已经跟人家订了买卖合同。如果仅仅是许诺卖,就是说许诺未来的某一天跟人家订立买卖合同。比如说日常中的房屋买卖,房屋买卖预售,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时间订立买卖合同,否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是小孩卖的 那么民事行为不成立 可以撤消
卖了就是民事行为成立 许诺并没有必要性
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承担,更有助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因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是继续履行,这使得买受人有实现合同目的的可能;即使不能通过继续履行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在司法实务上也常比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更能弥补善意交易相对人的损失。[4](288页) 从上述分析得出:无权处分合同乃确定有效合同。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5]对本人而言,无权代理行为并非对其当然无效。但法律予本人以追认权,本人的追认,是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产生效力的前提;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还表现在: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3]此一区别表明了无权处分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的主体是不同的。在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互为合同相对人,并且,其作为互为相对人是不可替代的,若发生主体替代,则为另一合同;在无权代理,本人与相对人本即互为合同相对人(无权代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过合同未体现本人的意志而已,为保护本人及相对人的利益不因无权代理受到损害,赋本人以追认权,克无权代理人在本人拒绝追认时法定合同相对人义务,让无权代理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无权处分下的追认与无权代理下的追认,其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如前文所述,财产权利人的追认本质上属于财产处分权能。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