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是按底薪+加班费计工资,但后来公司私自强行搞计件制,实质是在降工资,请问这违反劳动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03:21:31
现在公司天怨人怨,公司的所为是否违反劳动合同?要是辞工了工资应按哪种标准计算?还可否提哪些赔偿,我在现公司快七个月了

工时制度包括三种: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每天8小时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为:年工作日365天 - 104天(休息日)- 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超过此标准的属于加班,应按合同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按合同履行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劳动者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上面所指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补贴等)

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企业是明显违反劳动法了。

1与员工利益关系的制度是否通过员工代表大会通过,没有是违法的;
2合同是否明确规定是计时工资而未定是计件工件,否则有争议之处;
3同等条件下普遍工资是否低于底薪?
4返反首条以上的辞工,可要求赔偿,按实发平均工资或底薪的半个月额度赔偿。(就高不就低,实际按协商或仲裁)
5找当时劳动仲裁,但建议与厂方协商解决。

应该违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