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法指定管辖应如何纠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0:37:53
甲与乙系合伙关系,合伙实体为甲、乙户籍共同所在地A县。合伙发生纠纷后,甲没有向有管辖权的A县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没有管辖权的B县法院提起诉讼。B县法院受理此案件后,向乙下发了应诉材料。乙向B县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B县法院以A、B县共同的上级中级人民法院发向的指定管辖函为依据,裁定驳回了乙的管辖权异议。乙又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仍以指定函为由驳回。现乙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问省高院是否有权撤销中院违法下发的指定函?依据何在?
中院下发的指定管辖函与《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格格不入,没有任何依据,凭空冒出来个管辖函(甲方与中院的某个领导有特殊关系)。

首先要研讨的是指定管辖函的内容符不符合相关规定,如果合法,那省高院就无权撤消,指定管辖有一些相关规定,如存在回避的情况,例如A县院长是你舅子这类的情况。所以,你要有证据证明指定管辖后致使案件在审理上存在不公正才行,对方以合理理由申请的异地管辖你无能为力。

我想,法院指定管辖肯定有他的依据,不可能乱来。既然法院已经指定管辖了,你就没有必要去申请再审或申诉管辖权的问题。这毕竟不是实体的判决。

院已经指定管辖了,你就没有必要去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