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培训合同与海外津贴问题-劳动法熟悉者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16:14:22
想请教一下海外培训相关问题。
现在所在公司与某外资公司合作,公司为外资公司提供外包服务。为了培养新的人才,经过外资公司的面试后,部分人可以有一年到外资公司工作的机会(在国外)。我有幸被选上后,到现在已经在外面工作半年,出国前与公司签订了一个出国协议。但是现在在海外工作半年后,公司却突然要我们签一份培训合同,规定我们回去后必须再为公司工作五年,违约金为五六十万,我非常的震惊。
想请问一下,公司的这种做法符合劳动法吗?我们在外面也是在跟着国外的人做项目,与在国内的时候一样,甚至加班时间更多,只是换了一个环境而已。而且外资公司也每个月按照我们的工作时间计算工资,把我们的工资
付给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却把我们海外的工资说是自己发的津贴,说得好像我们什么都没有做,是在上课培训而公司出钱在付我们海外工资一样。而且公司要求的违约金简直是高得可怕。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不签培训合同吗?我可以参照劳动法的什么相关条款呢?非常感谢

我们的法律很不健全,很多时候,弱势群体的权力得不到维护,在辛苦工作的时候受很多窝囊气。
如果不签合同可能面临公司的辞退。
如果不想近期辞职就干满五年辞职,如果想培训完了再辞职,违约金可以交仲裁机构仲裁。跟公司哪有道理可讲。

兵不血刃。手中没剑,才是真正的剑道。

1)关于劳动合同法:你这种根本就不是培训,所以也就谈不上培训协议。

2)但是你需要综合来考虑:公司派你到国外见习,回去以后你会得到重用,会被提拔。几年以后你身价会提高,再跳槽岂不更好。当然最好还是在本单位不断提拔。

3)关于协议,首先不是你一个人,你可以跟单位商量50万是不是太多了。22条规定以后每年分摊,一年10万应该不多,但是你要看单位花了多少钱。

供你参考,祝你好运。

可以不签合同。
培训的违约金的不能高于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公司要求签订服务器合同的前提是为你承担培训费用,而如果违约,也是按照服务器剩余时间这算并偿还培训费用。如果没有明确的培训费用,无从约定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