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或许是关于合同法的事例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3:48:41
情况是这样的:甲方和乙方,都是学生。学校放假,甲方由于回家,把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想放于乙方在学校外面租的房子暂且保管,乙方当时没拒绝,当然了,毕竟乙方假期无聊也可以拿着玩,是挺欢喜的。
后来,假期中笔记本电脑被盗,而乙方当时的态度并不是很好。没有一点着急的样子,在电脑被盗期间,从来没有主动联系甲方,而是仅仅联系了一次甲方的女朋友,没有详细说明被盗的情况,却总是被动的回答。现在学校开学。甲方回到了学校所在地,要求跟甲方五五分赔。而乙方明显的没有赔偿的意思。
请教:乙方有没有赔偿的义务呢?笔记本电脑购买价格是12000,使用时间8个月,9成新。要求双方各赔5000!不知道要求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多少才合理呢?

急求专家帮忙解答下。包子在这里先感谢各位了。
thank you!
事例中没写到的,重新补填一点吧。
乙方在假期中兼职工作,每天晚上11点多,最迟12点到家,而那天晚上是乙方在凌晨2点回家后发现门已开,电脑被盗,在事后乙方仅仅只给了甲方女朋友一个电话,没有详细说明电脑被盗,事后也只是被动的提供被盗信息!
这算不算重大过失?丢失甲方托管的电脑,却象没事一样,还得甲方主动询问才略加回答?

你所涉及的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保管合同和违约责任
A将电脑交给B来保管,B表示同意,从这一刻开始,A和B之间成立了保管合同。当然此保管合同没有约定任何保管费用,属于无偿保管。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A想让B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证明B在保管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

有偿保管中,保管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这种注意义务要高于对本人物品进行保管的注意程度,要求是很高的。一旦发生了毁损、灭失,保管人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他是否有过错。唯一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洪水、地震、战争、罢工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情况)。

而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是比较低的,只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只要求与保管自己的物品同样的注意义务。无偿保管人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

在责任的分担上还要考虑这样一些情节:

1.本合同为无偿保管合同,所以即使发生了损失也应该减轻保管员的责任。不然就违反立法本意了。

2.手提电脑是使用中的物品,应该考虑折旧的的问题。A应该提供原始发票,再根据使用时间的长短来进行折旧。然后双方就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责任分配。这样是比较公正的。
3.一般来说对方只要不能证明其不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应负全责

补充完毕。你的问题是要证明B有重大过失和有没有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楼下的好敏锐.呵呵.
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应该在对方。如果证明财产是保管人自己私吞性质就不同了,将别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产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价值还上万,可以告他侵占罪了。
不知道这样够不够详细了??至于重大过失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从你给的材料中我找不到乙的重大过失所在 :(

乙有赔偿义务。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应该报案,乙不能排除有监守自盗的可能.
另外,对于无偿保管,除非乙对电脑的被盗有重大过失,否则可以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