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律专业的各位仁兄解惑!关于余振东一案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5:38:44
1、在余振东案中,中国法院的定罪量刑受到余振东与美国方面的认罪协议限制时,我国的主权是否受到侵犯?
2、既然依中国刑法对余振东在中国的犯罪定罪,却依协议量刑,该案的量刑在中国有何意义?

背景资料:

余振东原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1993年至2001年间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作案后潜逃美国。2001年10月,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对余振东立案侦查。同年11月5日,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方要求美方就此案向我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经中美两国执法机关密切合作,2001年12月,美方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于2002年12月将余振东拘押。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

余振东的缉捕归案,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也是继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查办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后的又一成果。2003年12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放签署后,各国将加强合作,联手预防和打击腐败这一国际公害。中国执法机关将通过国际多边和双边司法合作,进一步加大境外缉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跨国(境)犯罪活动。

与量刑相比,更重要的是将因腐败而逃往国外尤其是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犯罪嫌疑人引度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因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在跨国司法执行上很难协调.但腐败是世界性的难题,各国都对腐败处以重罚.跨国司法执行又涉及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等,所以在余振东案中,与美国方面协议定罪量刑,是美国对其国家主权的要求.同样,我国与其协议定罪量刑,尽力将余振东引度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也是我国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前提下,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对腐败处以重罚,腐败分子最终将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