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很难的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6:58:51
[案例七]:
周某17周岁,2003年9月10日与某私营企业订立了5年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限为1年,每月工资为2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50元),2003年10月30日,周某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由于院内的高压线漏电,使周某身体大面积烧伤,造成二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周某在院治疗期间共花医药费16万元。12月2日,周某出院后,要求该私营企业承担自己由于治病而支付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5万元人民币。该用单位予以拒绝,辩称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中的任何损害都不承担责任,并提出要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周某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要求周某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上述情形,回答下列问题:
(1)周某可否与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该企业存不存在雇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2)劳动合同中约定1年的试用期以及工资的标准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3)周某能不能要求该私营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人民法驳回周某起诉,要求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可以 不是童工 已满16以自己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试用期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3可以要求赔偿,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中的任何损害都不承担责任”是明显违法的此条是无效的,并提出要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
4正确 劳动纠纷是适用仲裁前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