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题帮忙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05:18:25
某木器厂1998年第二季度末库存自产“古松”牌豪华实木家具50套。7月3日,该厂寄发若干份产品图片及价目表于本地和异地一些家具经营单位,向其推销。7月6日,异地某商场致电该木器厂,电文称:“拟购你厂古松牌豪华实木家具20套。7500元/套,7月20日前由你方送至我方,货到后即付款。请三日内电复 。”木器厂当日回电称:“同意供货。最低价格为8000元/套。因我方运力紧张,不能送货,请你方自提并付运费。5日内电复。”商场对此回电犹豫不定,未及时答复。7月中旬开始,实木家具市价见涨。7月20日商场急忙组织车辆到木器厂提货,要求木器厂按7月6日所复电函中的条件供货。但此时,厂方库存的实木家具已大部分售出,仅剩10套,木器厂同意商场按上述条件提走10套现货。商场拉走10套现货后,仍要求木器厂在7月底前按同样条件供应另外10套家具,但木器厂未予理睬。此后,商场多次催货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木器厂承担违约责任。
试分析:①如何认定7月3日木器厂的推销行为和7月6日商场和木器厂的相互致电行为的性质?
②木器厂与商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
③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1 7月3的是要约邀请,7月6日是要约。
2 不存在,因商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3 商场承担败诉后果。
4 这是合同法不是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