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死亡是否应以宣告公民失踪为前置程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2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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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10日,某村村民A(女,21岁)离家去成都某餐厅找其表哥打工.1999年元旦,A的表哥回乡,A的父母才知道A根本没有去找表哥.于是家人四处寻找,毫无音讯.至2000年春节,仍然无A任何消息,于是A的父亲于2001年3月1日,向县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县公安机关的关于A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请求宣告A失踪.法院受理后,依据A父亲的提供的线索先后发出数十封联系信,均未找到甲

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判决A失踪.至 2003年2月,A仍然未出现,也不知其下落,于是A的父亲在同年2月报9日向县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宣告A死亡.法院受理后,即发出寻找A的公告,公告其为3个月.公告其届满后,A仍然未出现,也不知其下落.于是法院判决宣告A死亡,判决中以

判决宣告之日为A死亡的日期.法院将判决书送达给A的父亲,并在A的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发布了公告.问:
(1)申请宣告死亡是否应以宣告公民失踪为前置程序?
(2)本案的审判是否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1、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宣告失踪和死亡的公告期间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公告失踪的期间仅为2个月,公告死亡的期间仅为3个月(并无意外事故情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