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趣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8/20 10:13:29
甲将养的狗拴在家门口,乙将狗绳解开,带狗上街.丙故意挑逗狗,狗将丙咬伤并继续追赶丙,丙为了阻止狗的追赶,拿丁货摊上的商品打狗,但狗仍然追赶,丙掉入戊公司修缮地下设施时在路旁挖的深坑(未设警示标志).这时,乙赶到,用木棍将狗腿打断.问:
(1)谁对狗咬伤丙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
(2)应由谁承担丁的损失?理由是什么?
(3)戊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什么?
(4)乙将狗腿打断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什么?

1.丙自负责任,因为是他故意挑逗狗的,主观有过错。
2.丙负责。因为他是引起危险的人。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危险的人承担责任。
3.戊要负责任。因为它未设警示标志,丙若掉入坑受伤了,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4.不构成。正当防卫只能对人实施,对狗的行为最多是紧急避险。

1.乙,他溜狗,必须负责他溜的狗不伤人
2。丙,只要拿人家的东西就需付钱,但他可告甲,因为他的狗迫使他自卫,要求甲还他钱。
3。戊公司要承担责任,跟据法律在挖坑时,必须要有防范,你不可假定人家不会用跑的过来。
4。不成正当防卫,因狗没有攻击乙。

法律没有任何可以有趣的 因为法律是严肃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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