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前签署的协议有没有什么要注意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13 02:15:08
三个人一起创业,先四个人自己签署一份股权和利润分配方案协议.到时候其中一个人作为发起人再成立公司.
在未成立公司前这个协议有效吗?需要到公证处吗?
按照现在签署的股权和利润分配协议来做为到时候股东的股权和利润分配标准有没有问题?现在签的话有没有什么方面要注意的?
没有成立公司之前算不算合伙?协议中讲的都是股份.
未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在财务上的话现在要不要有什么记帐?

谢谢大家了.

一、有效。根据你的叙述,你们四人现在签的协议属于合资协议,在协议合法的前提下,协议在你们约定的生效时间时生效,公证并不是其生效的必要条件,无需必须公证。
二、按照你的意思,你们是准备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少应该为两人,你们如果设立公司时四个人都出资,那么你们四个人都应该是发起人,也是日后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东,依法分配利润。如果按你所说,四人出资,一人发起,首先是不合法的,其次,未作为发起人的投资者非经法定程序,也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三、没有成立公司之前什么都不算,因为没有任何经营实体,协议只能说明你们有成立公司的这么一个意向以及约定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中所讲的股份都是在公司成立的前提下来说的。合伙也是要登记的。没有经营实体,所以也无需记帐。
四、协议中要明确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明确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应当如何处理等情况。
这个东西还是找专业的人帮你出一份协议,可以帮你规避许多风险的,别出了事再找律师,更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