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家询问价格是要约邀请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24:21
有本自考的书上说,在商店对商家询问价格是要约。是书上错了吧,我总觉得不对。

近日,王女士到市区某商场购物。一化妆品柜台前的大幅广告吸引了她,“购买本产品满100元,送等值口红一支;满120元送等值洗面奶一瓶;满150元送等值面膜一副。”如此好事,王女士毫不犹豫地购买了该化妆品两种用途不同、总值加起来是156元的产品。谁知,领取面膜时,售货
  员却说,要得到所送的产品,必须是所购买的产品单品的价格达到150元。经王女士仔细观察发现,该产品的单品没有一种价格达到或超过100元的,也就是说,其广告宣称的内容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是明显地欺骗消费者行为!当王女士责问售货员在广告上为什么不写明时?售货员却说:“广告上写的已经很清楚了———‘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公司怎么解释就怎么算。”对商家的这种做法王女士很气愤。商品的解释权到底是什么东西?谁才有解释权?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商家的广告可以视作是合同中的“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消费者根据商家的广告,购买了商品,就相当于与商家签订了购买合同,可视做合同中的“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消费者购物交款的行为完成了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相应的他们享受的权利就是商家应当按广告给他们提供合格的商品。

  商家对自己举办的销售活动进行解释,无可厚非。但商家不论是销售活动还是针对活动所进行的解释,都必须遵循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家的“解释”,只能是对经营活动中消费者不了解的情况做出的真实性的陈述,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使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而不应该是有损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第九条也明文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通常,商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