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请各位大虾来帮忙!-_-help~help~~(就公司解决北京户口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4:19:34
问题描述:
我于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一家国营企业下属公司,公司可解决北京户口(要求应届毕业生),未满3年如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赔偿3万元违约金。
不满3年如离职就要支付3万元违约金,并且不随工作年数而递减,也就是说,只要没到3年,就是早一天走,也要赔3万元违约金。

请教:
烦请各位大虾指点,我现在工作已经一年半了,如果想跳槽而又不想或少支付违金应该怎样做?有无这样的事例可参考下,从劳动法的角度,公司的规定是否有背法律? 如果是的话,就不怕打官司了首先。

首先,你有权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解除合同.

  问题是你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违反劳动合同是应当承担责任的.当然,违约责任不等于违约金。《劳动法》没有有关违约金的条款,但是也没有禁止设立违约金,所以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违约金的承担因地方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此外,《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而上海市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江苏省也有类似的规定。

  违约金的数额:地区不同规定不一样。有的地方当地的法规对违约金的上限有规定,如果超过上限,则超过部分无效。 比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其他的地方,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说是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到底多少是合适的,应根据不同的工资水平等因素由法官或仲裁员来评判。

  综上所述,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根据各地的规定,劳动者的合同约定、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分析。

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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