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遗失帐目应追究谁的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7:59:07
我是一个个体户,我找了个会计来做帐,他把我的帐遗失了,到时候如果法律追究,应该是追究谁的责任?

应当追究你的责任,便你可以追究会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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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严肃政纪,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违法和失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平谷区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局机关及事业单位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追究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追究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由财政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财政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组长或监督检查科科长、办公室主任、人事教育科科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科,电话:69965500转2430。

第六条 监督检查科对各审批事项的日常审批工作可采取抽件(或逐件)、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检查;承担审批事项的相关科室要积极配合,并做好经常性的科长对科员的逐级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区监察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
(二)违反行政事业收费规定的;
(三)擅自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
(四)对已被依法取消或撤销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的;
(五)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它条件或者限制的;
(六)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企、事业单位或者中介机构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等行为的;
(七)丢失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