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了!明知此人违法了,但拿此人没办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17:28:03
我是浙江这边的一家机票代理点经理,年前我们售票处出了件事情,我让送票员去合作单位拿机票款,回来后他把装钱的袋子放在柜台上,说自己有急事就跑出去了,由于数额比较大,我和同事2人马上清点(其间送票员很反常的打电话来问我们钱对不对),后来点完,感觉是少了2万,但里面还有合作单位的退票,我们并不清楚合作单位到底是交给送票员具体多少钱,当时时间已经很晚,我们只能第二天找合作单位再核对他们给我们具体的金额。
后来经过我们的确认,送票员送回来的钱少了17700元。经过我们公司的领导的调查和询问,送票员含糊其词,最后送票员把自己去取款的路线说了一遍,最后套出他回来之前拿着一袋钱去网吧上网了。他的理由很难让人相信,我们怀疑是送票员的问题,公司领导决定报警,由警方介入。但是我们报警后,警方却说你这个取款过程不能确认是他丢了钱,还是私吞了这笔钱,不能受理,建议由法院起诉解决。我狂晕,我们如果能证明的话就不需要警察介入了。
事情过去了一个月,公司总部最后得出处理意见,由当时当班的同事赔偿一部分,送票员赔偿一部分,其他领导赔偿一部分。但就在结果出来的当天,我还没有把处理意见给送票员看,我的同事又报告说,他们把钱交给送票员去存,结果他一直没有把存单拿回来,并且手机呼叫转移到空号上,后来我发信息给他,让他回电话给我,我们谈一下,他后来电话打来意思是公司2个月没给他发工资,还有部分押金在公司,这些钱就不还了,态度十分嚣张,说我们拿他没办法,顶多关进去,交点保释金就出来了。经过公司领导的协商决定报警,我再次去报案,这次警察说,你们这次的金额是6600,非法侵占的立案金额要10000以上。我狂晕,我们真的是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嘛?请懂法律的朋友们指点下。
之前的17700,这个钱送票员给柜台人员的过程,没有当面清点,因为送票急着跑了,我们没有证据表明问题是完全出在送票员身上,只有2个当班人员的口述证明,到时送票员也可以说是你们2个当班人员私吞。

向法院起诉也可以 但是如果作为民事侵权或者违约(如果他和你们公司之间有合同并有这方面的规定)的诉讼告他的话 时间拖的长不说
  最重要的是不能及时的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因为你们现在最紧要的是制止他的行为 追回钱财 等法院查清事实 判决下来再执行 找不找的到他都是问题了
  建议还是找公安机关 这事公安机关肯定有义务管 他们说错了 这不是侵占 还是涉嫌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一下 上面条款中所谓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目前一般参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所以 根据上述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这个人肯定涉嫌职务侵占罪
  就算退一步讲 公安机关不认为此人涉嫌犯罪 那么拿不该拿的钱这也至少也是个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并不是只管犯罪(要不然除了刑警之外为什么还要民警) 所以 这样一个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也有义务进行处理
  万一公安机关还是不肯管 那么我再给你提供两条路

  第一 如果你们想把这个事作为犯罪处理 那么你们可以去检察院进行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7.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