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含国际商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8:46:17
甲欠乙一万,乙欠丙一万,约定甲直接还丙一万

也就是,对甲来说,乙转让了债权,对丙来说,乙转让了债务

所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不是一回事吗?就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为什么还要分开规定呢?

比如美国规定:合同权利可以转让(除非极大增加履行难度)
但是合同的债务不可以转让
这不冲突吗?
还是我的题干问题:
如果最终想要甲代替乙直接还丙一万,就要丙同意,对丙来说即债务承担的转移;又要通知甲,对甲来说即债权的转移。
这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吗,任何一方面有差错这个“甲直接还丙一万”的结果都不会出现

你的理解有问题哦,表述也不清楚。你刚才的举例中将两个法律关系(甲与乙、乙与丙)混在一起,所以没能理解这两个概念。
债权转移举例:甲欠乙一万,乙对甲说,你还给丙吧。
债务承担举例:甲欠乙一万,甲对乙说,丙还给你吧,乙同意了。
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债权转移(除非极大增加履行难度),但应当通知债务人(确保债务人能适当履行债务)。债务承担由于严重影响债权人权益(不同债务人履行能力不一样,况且有些债务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如演出合同),所以都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美国各州法律有较大差异,但并没有合同的债务不可以转让的规定。

涉外经济合同的转让,解除和终止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合同可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二,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四,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对于包含几个相互独立部分的合同,可以依据前条的规定,解除其中的一部分而保留其余部分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一,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
二,仲裁机构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三,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其解除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

Assignment,Cancellationand Termination of Foreign Economic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