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关局继承权的问题!请高手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9 15:48:26
我外公最近去世,由于外婆没有工作,导致现在子女为了遗产而在争夺不可开交,现在外婆要立遗嘱以避免百年以后的争吵,现在外婆膝下有两儿一女,准备将房子让小儿子继承,但是担心大儿子的不满,所以希望把房子给小儿子的儿子所有(也就是孙子)不知道可以用什么办法?
目前准备将外婆的遗嘱交至公证处公证,不知道应该注意什么东西。是否可以在公证员面前立遗嘱以后进行公证?
我外婆的住房是厂矿集资兴建,没有房产证,只有购房发票,不知道这样的房子在遗产中是否可以继承?
请高手给与帮助!

一,首先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外公和你外婆各占一半,
  如果你外公没有立遗嘱,那么他这一半,成为遗产,就开始继承,
  由你外婆和两个儿子,女儿四人平均继承。
  由于你外婆没有生活来源,可以多分。
  二,因此,你外婆要立遗嘱,只能分配属于她的个人财产的部分,超过部分无效。你外婆可以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给孙子。
  三,有购房发票的房产,可以继承。
  四,你外婆可以做房产公证,但可能会被要求先做你外公的遗产继承公正。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把房子给小儿子的儿子所有(也就是孙子),也可以办理遗嘱。直接写一份书面遗嘱,然后公正就行了。
只要有合法的产权,就可以作为遗产处理。

可以直接在公证员面前立遗嘱,也可以写好以后到公证处,但是无论那种情况都要你外婆亲自到场,写遗嘱应该注意到格式正确,即可,年月日和遗嘱人要写清,还有就是你外婆要头脑清楚,不能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