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理解,困惑,达人解答~~~~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1:44:14
请问,民法中创设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时设定了它本身是合法行为,因此与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但是为什么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又存在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无效这种情况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那这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又有什么区别呢???望达人可以解答,谢谢~~~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是中国民法特创,世界上没有先例,亦不可能有来者。
其次,中国民法中创设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时设定了它本身是合法行为,这本来就是错误的。现在学界的观点基本趋向于“适法行为”,即不一定是合法行为。可参见各权威教材,对此问题均有详细论述。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法律行为”,在世界其他国家均表述为“法律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与它相对的是事实行为,此无意思表示要素。这两者的上位概念是“法律上的行为”。
第四,在规定为“法律行为”的国家中,均将此作为“适法行为”或其他表述,但是都没有将其视为“合法行为”。
因此 你所的:“民法中创设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时设定了它本身是合法行为,因此与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但是为什么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又存在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无效这种情况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那这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又有什么区别呢???”
若我们按照世界通行的做法,不将“法律行为”当成合法行为,就不可能产生你说的矛盾问题。
好在现在学者们已经注意到了这点,在民法典草案中,已经修改了现有法律的说法。等民法典通过后,人们将从新审视此问题。

先分一下类。民法上的行为应该可以分成两大类: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中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中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嫌行为、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

区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做出是否有意思表示,即民事行为的做出都建立在民事主体对设立、变更、撤销民事法律关系的追求,而事实行为的发生不问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说直白一点就是:不管主体是不是要求它发生或者要求它发生是不是以设立、变更、撤销民事法律关系为追求,只要它发生了,那么它就成立了)。

从无效的民事行为出发来看,无效的民事行为可以是侵权行为也可以不是。从侵权行为出发来看,侵权行为可以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也可以不是。两者关注的角度不同,一个行为是不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是针对一个民事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一个行为是不是侵权行为是针对这个行为是不是造成事实上的侵权的评价。
说一个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是说它1、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