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负担行为对行为人处分权没有要求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8:47:14
书上说,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这句话怎么理解?

看书的时候要整体看,只看一句能明白吗?
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这话之前的应该写的很清楚是什么范畴下的,这个问题你自己就可以解决!

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亦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或准物权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或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务转让的债务移转行为也是处分行为。

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

4.对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予公示,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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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答案个人见解,不喜欢也请不要辱骂,希望能帮到你。完全自己回答。 给你举个例子,你把你的手机买了或者扔了,都属于处分行为,因为会发生权利变动,你失去了手机所有权。这是例一。再看例二,你把你的手机借给你同学用了,属于借用行为,所有权未转移,你仍是手机的所有权人,你同学虽然是合法占有,但绝对没有处分权,如果这时他把手机卖了或者扔了,属于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但是如果他把手机借给了另一个同学使用,效果就完全不同了,他属于合法占有,同时借用不属于处分行为,他的借用行为就不因无处分权而归于无效。他的借用行为仍然是有效的。这时被借用人也是合法占有,但是,他的只是一种债权而已,无法对抗你的物权,你可以随时要回你的手机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本人愚昧,不知是对是错,楼主采纳与否都无所谓,莫要辱骂。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