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中对于劳动期限及对应的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5:27:10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