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问题,懂法的朋友帮帮我!!特急-急-急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3:17:52
《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父亲95年与继母结婚(之前继母有1男2女3个子女,到我家时已成人),当年我15岁,97年我就参加工作了,继母对我有过2年的抚养关系,她是典型的农村妇女形象,只是在家做饭、洗衣,全由父亲在外挣钱养活我们。2003年父亲病逝,把房子和部分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留给了我(房子是84年父亲和生母共同修建的),同时给继母留有5000元现金。现在继母已遗嘱未给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由提出分房,要求继承房屋产权。注:父亲去世时继母刚好59周岁,当时身体健康,并自己在外拾破烂,还享有政府发放的低保金。近期继母被诊断为心脏病。
问题1 继母是否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
2 有多个赡养人提供赡养费算不算没有生活来源?
3 现在继母提出上诉,是不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年时效

1.继母是有权继承遗产的,而且她也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2.如果同时有多个赡养人提供赡养费,那自然就不算没有生活来源了。因为赡养费也属于生活来源的一部分。
3.依照继承法解释32条规定,有权依法取得继承的人可以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提起诉讼,在二年内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

95年-03年的8年间所得的财产是是你父亲和你继母的共同财产,所以这期间的财产你的继母有一半。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的继母应该给于适当的照顾。如果她的子女有赡养她的话,她就不是法律规定的情行。如果你的继母在03年的时候就知道遗嘱的内容了,那么她现在起诉是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她是05年7月16号之后知道的,那么就没有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