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被扣全部工资,我如何要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20:58:53
2006年7月份进的厂,试用3个月,到2006年10月开始为正式员工。
2007年3月份提出辞职,领导答复必须提前1个月,此事就这么一拖到了4月份,4月10日再次提出辞职时,直属上司批复了辞职但,但是行政部不给予批准。
然后我4天没有去公司,第5天联系行政部时,行政部说离开公司3天属于自动离职,不给予结算工资。3月份的全部工资和4月份10天的工资啊。
然后我说,那我回来继续上班吧,心想上到4月25日发工资日,领了3月份的工资也就算了,可是行政部表示不能在进公司了,要进公司的话也只能以新员工对待,再试用3个月。

而后3个月,我咨询了许多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镇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后于7月份咨询了镇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镇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于单位取得联系,但是单位方面表示不接受调解。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表示他们能做的已经都做了``没办法``只能仲裁。

于是我想提出仲裁,可是不知道这样算不算过了仲裁时效,如果没过时效的话,我有公司的银行工资卡,和单位抽屉的钥匙,我还有工友作为人证,这些能不能算仲裁的证据,我还能不能要回我的工资?

1、辞职被扣全部的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可以申请仲裁
劳动法虽然规定了仲裁时效为: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是所谓诉讼时效都是存在中断情况的: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包括调解)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从对方明确拒绝履行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不予处理时起,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的书面通知
最后,劳动争议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以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