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界人士看看该房产如何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0:58:02
本人1953年3月与一男子张某结婚,与该男子生有4名子女,1996年6月该男子病逝。1998年与一男子杨某再次结婚,该男子有1名子女,不是我亲生,该男士与2005年5月病逝。
在杨某在世阶段,本人与2000年3月购得一套房产,户主是本人名字,有房产证、土地证和购房合同。不过当时没有做公证是以个人名义购买,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自由卖出,不能任意指定任意子女作为该房产的继承人。例如:想过户与长女,需要其他4名子女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
本人欲与今年10月再与一名男子孙某结婚,该男子有多名子女,经过上次经历,本人在与孙某结婚之前,将做出以下协议:1.双方做婚前财产认定,婚前财产不作为婚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2.婚后双方个人财产独立,无夫妻共同财产;3.婚前及婚后财产的遗产继承权不变更。
现在想咨询一下,该协议能否在公证处公证,也就是能否具有法律效应?第二个问题就是第三次婚后能否在不要其他子女的同意下,本人可以将该房产任意卖出或者过户与长女名下?
看了2位的回答``是2个截然不同的答案``能不能补充一下具体的法律依据呢?`

第一个问题,无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获得公证,别的条目可以.第二个问题,可以任意卖出,但子女的扶养义务必须必履行

该协议可以去做公证.不做公证的话对于双方是有效的.但关于继承权的规定有问题.具体房产是属于原来子女和你共有的,未经过原来子女同意是不能买卖或者赠与给你长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