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6:30:54

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正式确定专属经济区为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制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非沿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目前,已有95个国家宣布了专属经济区,25个国家宣布了专属渔区。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并具有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此权利时,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专属经济区不同于公海。它是受国家一定管辖和支配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并在其他一些方面享有管辖权,从而限制了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专属经济区又不同于领海。它不属于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的主权只及于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而不包括其他方面,因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一些自由。总之,专属经济区既非公海又非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具有独立地位的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