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02条怎么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15:44
"但……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怎么界定?什么算“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是针对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第三人知道”的内容是什么?
什么叫连带债券债务关系?怎么界定?

我举个例子说明吧,更直观些。例如:甲乙丙三人欠丁600元,对丁来说,甲乙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丁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个人索要欠款600元,但,如果有法律规定不能适用连带责任或者丁知道甲乙丙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甲乙丙就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甲乙丙对债务承担有内部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没有约定,则如是甲乙丙按份共有,例如一人200元,则按照份额承担,如果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例如:甲还丁400元,则甲可以向乙丙追偿他多付的200元。如果甲乙丙是共同共有关系,则三人共同承担600元。
总之,连带债权债务就是共同承担债权债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外都承担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知道”就是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例如丁知道甲乙丙有不连带承担债务责任约定。

上面回答的后面有点问题,第三人是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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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当两个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时,一方不能承担的,由其中之一承担,当事人一方承担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连带责任多见于合伙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