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这样说,是不是敲诈勒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22:18:39
在发生纠纷后。私了的过程中,对方要求我们赔偿包括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共计3万元,但是并没有出示任何依据,并且一再的表示“如果不给又不给的办法,给1万有1万的办法,给3万有3万的办法”“我看你也不害怕,不给我们还有办法”诸如此类的话,这给我本人造成了很大的恐惧,每天下班都很害怕,出门时总是要观察一番才敢走出单位的大门,看到出现在身边的陌生男人就感到恐惧,不敢上班等心理!请问,这种情况下,对方是否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不管是不是未遂),我能否到公安机关报案?
十分感谢您的解答!
至于是什么样的纠纷,在这里不便说出,请谅解!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累犯或者惯犯;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手段特别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11号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以上是构成敲诈勒索的构成条件。
如果你想报案的话,我建议你要掌握一些证据,只有在能证明其对你敲诈勒索的行为时,公安部门才会立案调查;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即使能够立案,警察去问那个人时他肯定不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