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人死了该由谁负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23:02:39
一位女士下班回家,在途中被一骑摩托车的抢匪抢去了皮包,发现里面财务较少,又骑车返回抢了女士的项链。此时一辆小车开过,车主就驱车去追抢匪。在一桥的弯道处不辛没有转过弯而冲出桥外,造成车主意外死亡。车主你家属想为死者讨个说法。就起诉了抢匪要求赔偿30万,但抢匪说,又不是他们叫车主追的。他们找到相关的政府,但政府也只给抚恤金最多1万。
请问车主家属该怎么办啊,找谁赔偿?
对于车主的死亡应为意外吧!他没有致害人啊,这怎么判定啊!现在已经向法院起诉了,但法院迟迟不敢判案。

对受益人而言属于无因管理。

因此,除了向抢匪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受益人要求补偿(注意:受益人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第一种方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抢匪承担民事责任。抢匪的行为导致了司机的死亡结果,属于过失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了公民扭送现行犯的权利,本案中的司机就是为了扭送抢匪而付出生命代价的,其扭送行为与抢匪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俗的说,抢匪不抢劫就不可能引发司机的追及扭送行为)。

第二种方式:根据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人有权向受益人要求补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三种方式就是:通过向政府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见义勇为行为,而令其家属获得政府的奖励和抚恤。

第一种在法理上称为赔偿;第二种在法理上称为补偿;第三种是奖励或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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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http://www.xsjjy.com/flk/mftz.htm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见义勇为应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救济:
  一)提起行政诉讼,提请人民法院判令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见义勇为的确认机关受理申请人提出要求确认见义勇为的申请后,作出了行为人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⑸对于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时,其是否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对其提起诉讼?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基金会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其根据地方性法规